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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活动的通知

2018-10-18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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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百县经验交流会精神,国家林业局决定组织开展创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活动。根据实施方案,现将创建活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建活动总体目标

  通过组织开展示范县创建活动,进一步探索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规律,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标准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培育一批生态环境优、产业优势大、发展势头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示范县和一批发展产业化、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示范社,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深入开展,夯实集体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创建活动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始终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各项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坚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鼓励农民大胆实践。二是坚持市场引导,加大政府扶持。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利益共享为纽带,紧紧依托优势产业、特色产品来培育和发展专业合作社。切实加强指导、支持和服务作用,加强典型示范,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三是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示范。要因地制宜、分区施策,根据不同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扶持发展各种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重点指导扶持具有代表性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加强宣传,以点带面,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整体健康发展。

  二、创建活动主要内容

  示范县创建活动主要围绕组织建设和产业发展这两个目标开展。具体内容包括:一是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依法设立、规范运作,规范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建立完善其章程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民主议事、质量管理等制度。二是鼓励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林产品商标注册、品牌创建、产品质量认证、森林认证等活动,推广品类管理和供应链管理等现代管理技术。三是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商业实体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之间业务流程的融合和信息系统的通联,提高市场反应能力。四是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业工程建设和林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等国家涉农项目。五是培训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提高入社社员的整体素质。 

  三、创建活动工作要求

  (一)选定示范县 创建示范县活动以县为单位选定示范县。示范县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二是领导重视,农民积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具有一定规模,产生的效果比较明显。三是认真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根据示范县优先选择参加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百县经验交流会的县等规定,南平、三明、龙岩、宁德市可分别选择邵武市、顺昌县、光泽县、永安市、尤溪县、沙县、武平县、屏南县作为示范县。其余设区市分别选择1个示范县。

  (二)制定实施方案 申请为示范县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立年度目标、安排实施步骤和制定保障措施等。

  (三)选定示范社 申请为示范县的县要在全面了解本县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的基础上,选定本县重点扶持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报送示范社的名称、规模、成员情况、运作模式、收益分配等基本情况(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每个县的示范社原则上不超过10个。 示范社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要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管护、森林采伐、林下种植、林间养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生态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二是依法注册登记1年以上。三是成员达到100名以上。四是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收益分配、民主议事、质量监管等制度。五是较好地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服务、产品营销等服务。六是具有核心职能或者主打品牌,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够发挥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保障措施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沟通,加强协调,当好本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通过高位推动,切实加强创建示范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税务、工商、商务、金融、供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抓紧落实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产业扶持等优惠政策,出台配套措施,形成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力。要充分发挥林业工作站的作用,做好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要推动落实资金扶持,加强对扶持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大力宣传创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活动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大力宣传示范县和示范社建设成效,推动创建示范县和示范社活动的开展。 

  四、报送创建活动材料

  (一)申请为示范县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我厅,同时抄报设区市林业局;将本县重点扶持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成员名单;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财务管理制度)复印件,以纸质书面材料(须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一式2份、电子版于2011年2月20日前报送厅政法处。我厅初步审定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确认。

  (二)示范县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创建示范县活动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厅政法处。 联系人:宋家健 福建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0591-87806635

  电子邮箱:lytzfc@sina.com 附件: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主题词:林业 创建 合作社 示范县 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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